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10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山阳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负责人:周有成,男,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县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山阳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