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903之二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谷派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路巷工业园由西向东8-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碧潇,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丹阳市谷派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11月15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