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28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泽民,执行董事。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浙江凯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