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3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好邻居超市建设西路店,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号。
经营者:龚少飞,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明,该超市职员。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好邻居超市建设西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