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55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民治第一工业区9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08385511-8。
法定代表人:庄XX。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沃恩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