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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794号
案件名称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94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商建刚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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