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07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2组团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奕呈,总经理。
原告张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温州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网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以及被告易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奕呈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京东公司、易成网络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温州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