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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5民初6947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94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毛太路华申园市场底层,组织机构代码l5953037-5。

经营者陶勇武,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谢高伟,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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