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94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毛太路华申园市场底层,组织机构代码l5953037-5。
经营者陶勇武,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谢高伟,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福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