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32号原告:李启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伟方琪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陈伟渝,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启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伟方琪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80426.X、名称吊灯(16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李启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启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2元,减半收取1167.6元,由原告李启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