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东莞市家居装饰城第C区*座*层*号铺。
经营者:温小珍,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号丹桂院*座**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仲宁,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婵,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以下简称福美康门业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美康门业店以其与被上诉人恒昊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美康门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