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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238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东莞市家居装饰城第C区*座*层*号铺。

经营者:温小珍,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号丹桂院*座**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仲宁,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婵,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以下简称福美康门业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美康门业店以其与被上诉人恒昊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美康门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南城福美康门业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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