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887号原告: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2期3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荣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荣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天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