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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青与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87号
案件名称叶伟青与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伟青,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叶伟青,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晓俊,总经理。

被告: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喜鹊路283号广州艺城商业广场第二层B区编号2B05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刘珍珠,均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叶伟青诉被告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原告叶伟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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