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叶伟青,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晓俊,总经理。
被告: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喜鹊路283号广州艺城商业广场第二层B区编号2B05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刘珍珠,均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叶伟青诉被告深圳市泓亚水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紫昕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原告叶伟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