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48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老范菜馆,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号。
经营者:张彩英,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老范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6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