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5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漫云小屋文具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桥西区漫云小屋文具店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桥西区漫云小屋文具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桥西区漫云小屋文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