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8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陆家镇优乐购超市,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号楼***室。
经营者:赵汉生,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陆家镇优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