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3149号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岳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慧,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东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慧,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东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易品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