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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12刑初231号
案件名称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从2015年至2016年6月14日,明知自己在双阳区晨宇小区经营的尚品名店内销售的普拉达(PRADA)、路易斯威登(LV)、古驰(GUCCI)等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销售以上商品,销售额达人民币58620.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1号楼一楼门市房西一门的“双阳区尚品服饰店”(即“尚品名店”)内,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普拉达(PRADA)、路易斯威登(LV)、古驰(GUCC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达人民币58620.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记载: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情况。

二、营业执照、指认照片记载:被告人赵某某指认位于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1号楼一楼门市房西一门的“双阳区尚品服饰店”(即“尚品名店”)是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地点,并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指认。

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载: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4日对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尚品名店”进行搜查,对店内的账本、商品予以扣押。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账本记载:被告人赵某某经营店内的账目情况(包括商品个数及单价)。

五、抓获经过记载: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六、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单及情况说明记载:被告人赵某某店内销售的商品普拉达(PRADA)、路易斯威登(LV)、古驰(GUCCI),并且普拉达(PRADA)、路易斯威登(LV)、古驰(GUCCI)在长春市双阳区均没有直营店及代理商。

七、证人冯某某证言:自己是双阳区尚品名店的销售员,老板是赵某某。

自己在这工作已经有一年了,店里卖的有衣服、鞋、手包、钱夹、腰带、手表,牌子都是些外国牌子。

自己也不用介绍商品,客人看中哪件商品自己就按照老板定的价格告诉客人。

自己不知道店内卖的商品是不是真正的品牌。

八、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自己经营的一家叫尚品名店的服装店,位置在平湖街道晨宇小区一号楼西一门市,自己的店内从2015年开始经营一些高仿的商品,主要经营的有LV、PRADA、GUCCI等系列的假冒奢侈品。

通过自己的帐本记录,自己卖的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一共是76440元,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自己将近1万元的假冒商品,这些假冒商品都是从广州白云批发市场进的货,自己一共挣了能有7、8千元。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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