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邮编75001(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杨柳湾***号*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8527770G。
法定代表人:张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清,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诉人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路易威登马利蒂、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上诉;
二、准许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2180元;
由嘉兴市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