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093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自治新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经理。
被告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经理。
原告程瑞琪诉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程瑞琪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