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83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
被告:金嬿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嬿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