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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洲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洲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洲龙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单元7层A701房,组织机构代码:77411746-4。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洲龙,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运良,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洲龙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91805.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彭洲龙是在广东省中山市购买的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行为发生地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应当以民事诉讼法为准,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彭洲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彭洲龙以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与民事诉讼法没有冲突。

因此,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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