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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博越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702-70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博越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博越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世博国际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02-707号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谭伴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枫。

被告:东莞市博越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盅日,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世博国际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皇庭世纪***层。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博越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世博国际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219956.1、ZL201430219962.7、ZL201430253184.3、ZL201430220570.2、ZL201430377386.9、ZL201430377385.4,专利名称分别为沙发(805-SF)、地柜(802-DG)、茶几(802-CJF)、床架(803)、沙发(813-SF)、沙发(801-SF)】纠纷六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六案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50元,减半各收取2525元,由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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