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77号原告:黎润德,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雷纳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金顶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黎润德与被告佛山市金雷纳德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155320.5、名称“沙发床(ODL-119)”】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润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黎润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