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7号原告:楼锦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沂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义乌沂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