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94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芷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港巷204号。
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梁敏,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07187.3、名称“水写卷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6年11月28日以与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对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