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994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94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芷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港巷204号。

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梁敏,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07187.3、名称“水写卷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6年11月28日以与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对徐州市墨香随缘商贸有限公司、梁敏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