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36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洪敬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滨,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6年11月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