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4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艾姆九快捷宾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北路65号工业学校临街房。
经营者:杨芳,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艾姆九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艾姆九快捷宾馆已停业、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