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业商贸城****号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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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郑美贤,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以下简称凤姿雅鞋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111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凤姿雅鞋行以广大公司和新百丽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凤姿雅鞋行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姿雅鞋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