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2号原告:时仲波,男,满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杜戈卫,均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明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剑。
原告时仲波诉被告西安明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时仲波于2016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