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1894号罪犯郭怀坤,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4年8月29��作出(2014)遵市法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怀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怀坤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5000元。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怀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怀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115万元(已执行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