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681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应之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号。
法定代表人:傅小应,系执行董事。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应之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