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30号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号楼3层0308。
法定代表人:李东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号。
经营者:陶和平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东田造型理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