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2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经营者许冬琴,女,汉族,1986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张丽平,均为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盛五金配件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严格,男,汉族,1972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重庆市江津市蔡家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爱山、张杏媚,分别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鑫盛五金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xxxx2.4、名称为“吊灯(MAO2529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各项诉讼请求总额变更为1万元,又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