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秀清文化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6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秀清文化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秀清文化用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6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秀清文化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五一路1号5-109、124号。

经营者:毛秀青。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秀清文化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