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53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万联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号。
经营者:金丐亮。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万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