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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225号
案件名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3F。

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301,*楼,*楼,*楼(东益圣峰大厦)。

代表人:张蓥锋,该公司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版桥路XXX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该公司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原审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恺英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裁定对本案诉讼标的额认定错误。

本案诉讼标的额的主要部分是所涉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的总金额约合人民币1.8亿元,次要部分系亚拓士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即亚拓士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且从涉案合同诉前保全申请的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亦可推算得出本案诉讼标的额至少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当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本案属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理由如下:首先,涉案游戏软件已在中国运营15年,自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开始,已引起了广大玩家的极大关注,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影响范围极广;

其次,上诉人恺英公司系上市公司,本案的审理将对上诉人的股价及众多股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再次,本案涉及在韩国法院的平行诉讼。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娱美德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系亚拓士公司以娱美德公司、恺英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而提起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非仅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故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一审中要求娱美德公司、恺英公司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当。

相关诉前保全申请案件中所涉的担保金额与本案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无关。

第二,上诉人所主张的本案所涉游戏软件的知名度、玩家的关注度、上诉人系上市公司以及本案涉及韩国法院的平行诉讼等理由,均不足以使本案构成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以恺英公司、娱美德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为由提起诉讼,恺英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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