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5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建昌如家旅馆,住所地金坛市直溪镇建昌集镇南门大街。
经营者:蒋佃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洋。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建昌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昌如家旅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昌如家旅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