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北、太行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柳文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区(华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