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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宁东亮泰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宁东亮泰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宁东亮泰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107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煊,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宁东亮泰电器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

经营者:张亮亮,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宁东亮泰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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