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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与骆厚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953号
案件名称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与骆厚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骆厚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53号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文,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娇,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厚盛,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厚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骆厚盛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信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邢 芳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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