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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宏康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02民初8712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宏康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宏康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71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宏康购物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前所菜场旁。

经营者:张小方。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宏康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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