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710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