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
经营地址: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座*层****号。
经营者:赵会霞,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磊,男,该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良海,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以下简称会霞杯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陶良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陶良海对会霞杯业商行在一审中提供的销货清单、物流单据等证据没有异议,且陶良海申请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产品的品名、型号以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与会霞杯业商行提供的生产厂家的信息一致,均指向了永康市芝英永灿日用金属制品厂。
一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来源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