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工业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应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沿九路)。
法定代表人:戴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科恩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书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一审法院送达的缴费通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