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初字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
经营者:朱再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与1日立案。
原告美的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