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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8民初字3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初字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

经营者:朱再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奇鑫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与1日立案。

原告美的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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