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金溪县秀古中大道人民银行楼下。
经营者:唐国辉,男,汉族。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溪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