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5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英梅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经营者:王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蓬莱市登州英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蓬莱市登州英梅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