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151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濉溪县孙町黄玉梅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
经营者:黄玉梅,女,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孙町黄玉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海鸥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