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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02民初1738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雷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738号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达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236256-0。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豪,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经营场所肇庆市端州四路*号第*幢首层****号商铺。

经营者:黄家韶。

委托代理人:王耀武,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0893818W。

法定代表人:虞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雷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2号B座104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通知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雷龙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682584、4041891、1427429、4240055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长期组合使用,在摩托车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原告的第682584号商标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别经司法认定及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告广州市雷龙贸易有限公司、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或《南方日报》上刊登道歉;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端州区声辉摩托车行、广州市雷龙贸易有限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勤路1号,根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由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系第682584号商标的专用权人,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别经司法认定及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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