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海盐县于城傲普电器厂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海盐县于城傲普电器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海盐县于城傲普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2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

营业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J7-32。

经营者:王瑞普,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海盐县于城傲普电器厂。

营业场所: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鸳鸯小区育才路。

经营者:王瑞贤,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与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以下简称普业商行)、海盐县于城傲普电器厂(以下简称傲普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公司诉称,欧普照明公司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照明企业,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等领域。

欧普照明公司系“OPPLE”、“欧普”、“图形+OPPLE”、“图形+OPPLE+欧普照明”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欧普照明公司及关联企业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成为全国知名的照明电器品牌,其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

在消费者心中,“欧普”及“OPPLE”品牌在照明、电工类产品上已与欧普照明公司建立了特定联系。

2016年8月,欧普照明公司发现普业商行在其经营的“普业电气照明”门店内,擅自销售侵害欧普照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浴霸,包装盒标有“感受光的魅力”、“欧普集成电器.net”等字样,产品上标有“欧普电器”字样,欧普照明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过进一步调查,欧普照明公司发现涉案侵权产品系傲普电器厂生产。

另查明,“欧普集成电器.net”域名系傲普电器厂注册。

普业商行、傲普电器厂未经欧普照明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傲普电器厂注册且突出使用“欧普集成电器.net”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普业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傲普电器厂并无关联,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且其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普照明公司基于同一涉案侵权产品,将生产商及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傲普电器厂的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海盐县,在未有证据证明另存在其他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该经营场所可视为其从事生产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没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上级法院即本院管辖。

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普业电器照明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